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从媒体披露的草案内容来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并没有关于保障非婚生育权利的规定,这是令人遗憾的。
根据各省份现行的计划生育条例,非婚生育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例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可见,如果是非婚生育,即使是只生一个孩子,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实际上,由于非婚生子不受法律支持,如果未婚妈妈(或单身母亲)在职,本应由生育保险支付的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接生费、药费等费用也无法报销,想要休带薪产假往往也需要提供准生证明。很多地方规定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向公安部门提供出生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资料。未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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