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对2002年出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调整。各省(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需在2016年3月底前,将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政策落实到位,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支付的补偿标准低,无序占用、粗放利用林地问题突出,减少的森林植被得不到有效恢复。两部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为加快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约束机制,重新调整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通知》要求,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合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林地。反映不同类型林地生态和经济价值,合理补偿森林植被恢复成本。充分体现公益林、城市规划区林地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突出加强公益林和城市规划区林地的保护。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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