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王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这是一个重大而深远的改革。
社会普遍关注的民办教育“营利”与“非营利”之争,终于在此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中得以明确。尤其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赋予了民办教育机构更多的自主权,将促进民办学校繁荣发展。不过,在鼓励民办教育之时,对民办教育的营利性也不宜完全放开。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仍需控制。
为配合此次修改,教育法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高等教育法中“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均被删除。但笔者依然认为,无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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