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签署了《2015年两党预算法案》(“BBA”)。该法案包含的新规则(“新审计规则”)极大地改变了现有美国联邦税法中与被视为“合伙企业”实体(为美国联邦税收目的)的税务审计有关的许多方面。这些改变必然会对该等实体产生重大影响,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不动产和其他私有投资工具。
BBA将适用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其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美国国税局对为税收目的被归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所提交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的方式。由于许多私募投资基金工具出于税收目的设立为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实体,这些规则必定会对这些投资工具产生一定的影响。以下为部分重大的影响:
新审计规则首次允许美国国税局根据对合伙企业审计的结果,直接向合伙企业征收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欠缴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包括罚款及其利息)。因此,在审计完成时该等身为合伙人的人士将承担该欠缴税款的经济后果,即使该税款与以前年度相关。然而,新审计规则也提供了一项可控的选择机制,合伙企业(经过一定权衡后)可将支付欠缴金额的责任转回给审计所核查的年度时作为合伙人的人士。下文会就此作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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