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明确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关于股票核准制的规定,对注册制改革的具体制度作出专门安排。
《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就《决定》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决定》的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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