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从天津市房产总公司获悉,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下5种情况进行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可以不购买产权:经人民法院调解、审判,需通过回购、代理转让方式确定承租人或者处置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与其近亲属、近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近亲属之间转让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房屋征收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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