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 P2P行业期待已久的监管细则终于有了动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从这份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监管的一些态度和措施,并且对于P2P公司从现在开始如何具体实施,以在这18个月的过渡期内符合监管要求都有所指导。整体上,征求意见稿对于各主体的责任加以明确,并且列出了一些负面清单,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正面要求。
下面我们摘选一些对P2P平台有价值参考的点,并对部分进行逐条分析评论:
1.借贷主体确认: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这一条明确了网络借贷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因此目前P2P企业的个人借贷和部分企业借贷行为主体都适用。
2.备案登记要求: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同时需要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对P2P提出了明确的备案登记要求,这样至少监管部门对于到底有多少P2P能够有所把握,P2P的数据统计更具有权威性,也利于监管。这里并没有明确所谓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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