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关于注册制的靴子终于落了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据报道,该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按照笔者的理解,这个决定也就意味着,在2018年3月1日前,相关部门和机构大概有两年多的来修订《证券法》,从而使注册制有一个名正言顺的出身。
那么,问题来了:两年的时间够不够?或者说,两年的时间,相关部门和机构能不能修订出一部让社会各界满意的、真正有现代化意义的、可操作的、能保证中国证券市场健康运行、有序发展的《证券法》?
笔者无法给出准确的答案,因为这里面有一些未知的因素。
首先,两年的缓冲器,实际上也是两年的观察期,对于上交所、深交所而言,又是两年的见习期。如果两年之内,两大交易所勤勉尽责,股票发行平稳有序,股票交易活跃,股指起伏不大走势看好,那么,充分授权的、不留尾巴的注册制,是有可能在新修订的《证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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