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月5日李某在一家银行欲存30万元定期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银行内的一名销售人员热情地为李某介绍一款“理财产品”,承诺每年有17800元利息,并且第一年的利息马上到账,本金变为317800元。李某听后当即购买了该产品。一年之后,一个偶然的机会李某才明白其购买的“理财”其实是一款保险,但当初购买时银行工作人员未提起该产品是保单,李某觉得自己受到了欺诈。为此,李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依法归还30万元本金及1年1个月的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虽然是在被告处签署投保单(代理机构专用)、保险合同等,但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名称及内容,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明确知道其购买的是第三人的保险产品。银行只是代保险公司收取了原告的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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