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航运市场进一步恶化,弃船成为当前造船市场的"片尾曲"。造船合同通常含有一些船东弃船条款,其中最主要的是船厂无法在消约日(最后交船日)之前按合同技术规范完成船舶建造、海试、交付,船东可以弃船。船东弃船目的无外乎两种:一为投机,即以弃船为借口压价,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船价下跌风险转嫁给船厂;二为断臂,即船东无力支付造船款项,而将未完工船舶(未完成合同)任由船厂处理。当前市场上的弃船主要为投机弃船。
弃船或由此引起的大幅降价会对船厂产生毁灭性的打击,船厂必须直面这个问题,在加强自身管理的同时,应积极运用合同条款及适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参与处理的一些船舶建造纠纷案件,与船厂分享一些实战经验。
一、投机弃船
1、最终消约日
造船合同一般会订明消约日,但该消约日并非一成不变,而会在一定情况下顺延。消约日顺延情况包括:(1)船东延迟支付进度款;(2)船东延迟提供设备(buyers' supplies);(3)船东延迟参加机械设备试验或海试;(4)船东要求增加或变更造船规范;(5)船级社规定(class rules)或船籍国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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