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子路》有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这句话用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上,实在是再贴切不过了。前不久,笔者参加一个部门座谈会时,又一次碰到了非营利组织如何“正名”的问题。一家知名的民办文博机构负责人当场倒出了苦水: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确,“非企业单位”这一否定式名称让人很难明白到底是什么意思,而且其中没有“非营利性”的内容。虽然有部委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可以申请享受免税资格,但民办非企业单位却经常有税务部门找上门来——你就是个私企,得照章纳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和性质问题,是一个长期困扰社会服务类民办机构的难题。理解和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回到事物的原点: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1980年代中国公共部门改革的产物。当时正值改革初期,中央财力长期紧张,需要以中央政府刚性支出责任为支撑的教科文卫等公共部门,对财政的压力很重。这正是1980年代中期鼓励事业单位创收并参与利润分配的“放权让利”式改革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在这个过程中,医院药品加成、学校收取择校费等现象开始出现,后来衍生出很多众所周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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