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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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已经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30日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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