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中心之一,其股票市场法例、法规相对成熟及完备,特别是股票发行制度体系中发行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发行定价制度尤为值得参考。
发行审核:双重存档制 实现职能分离
所谓“双重存档制”,是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配套规则的规定,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人,须在向联交所提交申请书后一个营业日内,将副本交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存档。
根据联交所与证监会双方签署的《上市事宜谅解备忘录》,证监会是发行审核监管权力的源头,联交所的权力来自证监会的转授。证监会通过监督联交所是否依法行使审核权间接地履行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职能,同时其拥有法定的调查及执法权,并保留核准决定的最终否决权。
基于上述规则,在发行和上市审核中,实行双重存档制,联交所起主导作用,证监会仅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的形式审核。
一方面,联交所侧重于实质审核,其重点在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和《公司条例》的规定,同时依据单纯盈利指标、市值、收入、现金流指标、市值加收入指标,评价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业务规模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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