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即将施行,但《证券法》尚未修订完毕,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仍停留在核准制之下踏步不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何才能跟上步伐?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尚未修订完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推行注册制,可见高层对证券市场改革的坚定决心。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到注册制,监管部门进一步放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各尽其责,将有利于推进A股的市场化进程。
上述决定注意到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要求国务院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曾表示,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监管部门重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