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2015 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 号(以下简称《18 号文》)。目前,《18 号文》已近到期。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 年1 月9 日起施行。
证监会及时出台的《减持规定》,与1月8日到期的《18号文》的“无缝对接”,意在引导大股东有序合理的减持,避免了市场一直担忧 “集中减持潮”的发生,此举有效缓解了新年以来恐慌的市场情绪,有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对于后续市场平稳、健康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体现了监管层对于资本市场的呵护。
《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区分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坚持规定》的适用范围,并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此项规定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体现了监管层的良苦用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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