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省中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出台。
《办法》规定,经营中药饮片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证书》。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GSP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加强中药饮片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溯源管理,建立完整、真实、有效的购销记录。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从合法生产经营企业购进中药饮片,严禁擅自加工炮制或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分包装和改换标签出售中药饮片。经营毒性中药饮片的,必须取得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严禁不具备经营资格的药品企业经营毒性中药饮片。城乡集市贸易、地产中药材市场及个体经营户、农户不具备中药饮片经营资质的,不得从事中药饮片购销活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甘肃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9日
甘肃省中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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