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起,新的货币型基金制度即将施行,但其中的极端情况下触发的强制赎回费条款在业内引起的争议仍未平息。
根据去年底修订后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当货币基金同时满足现金类资产净值比例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须对单个基金持有人赎回比例达1%以上的情况征收强制赎回费,费率为赎回规模的1%。
在公募运营人士看来,当市场流动性趋紧时,货币型基金容易出现负偏离,而同时赎回压力的增大也容易导致现金类资产占比的缩水,该情况容易提高强制赎回费触发的概率;但由于缺乏预警机制,这一情况可能会带来误伤基金持有人的情况;此外,1%的赎回规模限额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小规模货基构成威胁。
此外,该机制的存在也将给不同种类的货币型基金带来系统升级上的考验和执行层面的争议,有业内人士认为,强制赎回费的征收不应成为基金运营的义务动作,而应当成为一项可选权利,即基金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征收赎回费,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强赎费机制带来的负面效应。
强赎费机制或误伤持有人
货币型基金的监管即将进入新的时期,而《办法》中有关货基必须在特定情况下征收强制赎回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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