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不动产融资租赁不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在该等融资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时,可考虑将其视为其他类型的合同债权。
大成律师事务所资产证券化业务团队
证监会于2014年11月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了租赁债权纳入资产证券基础资产范围,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为融资租赁企业开辟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市场陆续推出了狮桥一期、远东一期/二期/三期、宝信租赁、广汇汽车租赁等众多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些产品在基础资产的选择上主要是基于动产的融资租赁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核心环节之一,基础资产的确定和选择关系到该基础资产能否在未来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还应当权属明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现有业务中以不动产或基础设施(以下简称"不动产")作为租赁财产,并以该租赁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入池是否可行,笔者就其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下。
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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