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在全国范围按照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燃煤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专项资金征收标准见附件。
二、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对与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应计征的专项资金,由专员办向电网企业征收。
(二)对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量,以及与电网企业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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