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程序在控制滥诉,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上发挥重要作用。一旦废除,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受损者的法律保护,还需要增加哪些配套措施?
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中,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的存废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若废除前述前置程序,将对司法工作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制度由来
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1月15日与2003年1月9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规定》的第二条则要求若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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