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重启新股IPO时,监管部门从五方面改革与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其中包括“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的选项。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上周五表示,将基于先行赔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序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笔者以为,鉴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需要更多“刚性”。
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也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个中也有为注册制“铺路”的意味。25年来,欺诈发行、造假上市现象在A股市场一直如影随形,从此前的大庆联谊,到近年的云南绿大地、海联讯及万福生科,造假上市方式越来越隐蔽,性质也越来越恶劣,不仅威胁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更直接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影响其对市场的信心。虽然有万福生科的先行赔付案例在先,但并没有形成一项制度安排。而在推出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后,今后如再遇到类似情形,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另一方面,新股发行制度历经多次改革,推出注册制已是大势所趋。新股发行实施注册制,因为“市场先生”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今后新股上市门槛将会降低。即使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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