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
为做好公司债券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38号准则》”)、《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年报补充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债存续期监管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以下合称“发行人”)应当按照《38号准则》、《年报补充规定》、《企业债存续期监管通知》、《上市规则》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做好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二、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且未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的发行人,应当通过本所网站、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