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决定正式实施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1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的实施要求
(一)关于定量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1号-9号的要求评估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并开展压力测试。
1.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的逆转,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的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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