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案谈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票据分三种:汇票、本票、支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其中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质为权利质押
农行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38亿案件中,买入返售的客体是银行承兑汇票。2016年1月22日媒体报道称的操作流程:农业银行北京分行首先将票据转贴现给一家银行(以下简称“甲银行”),甲银行应该是将票据贴现资金汇入了农业银行的账户。同时双方签订了《票据回购协议》,但没有将票据交付给甲银行,而是继续保管在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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