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股市新股发行实行注册制以后,监管层对拟上市公司的审核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信息披露算合格,什么样的信息披露才算完备,审核机构在信息披露审核中应起什么作用?这些问题还远没有达成共识。
为了要说明问题,不妨看看注册制最为完备的美国的具体做法。在JOBS法案推出后,美国的新兴成长公司可选择在向美国证监会公开递交注册表以前,先秘密上报其草稿,供美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不公开的审查,在此期间将会有多轮沟通,直到没有实质性意见后,发行人再公开递交注册表。所以,美国的注册过程可以分为秘密递交和公开递交两个阶段。在不允许秘密递交的情况下,只有公开递交一个阶段。无论是两个阶段还是一个阶段,美国证监会头一轮审查一般会提出七八十条意见,多的在一百条以上,以后逐渐减少。在整个审核期间,沟通多的可达十几轮,少的也有几轮,时间从几个月到半年以上不等。在这些反反复复的沟通中,审核人员提出的意见五花八门,但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常规性的,这类意见有的属于提醒性,有的是“对格式”对出来的,还有的是要求补充材料。第二类是了解性的,这是对别国制度、法律、规则不够了解,需要弄明白而提出来的意见。第三类是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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