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大气,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在2月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人介绍,《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将通过控制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来改善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
三大区域内船舶强制减排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巡视员李青平在发布会上表示,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其中,在我国设立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3个船舶排放控制区中,确定了深圳港、广州港、珠海港、上海港、宁波港、舟山港、南通港、苏州港、天津港、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等11个港口区域作为排放控制区的核心港口区域。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检处处长张九新介绍,这次减排主要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是通过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减少和控制硫氧化物、颗粒物或者氮氧化物的排放。张九新说,我国是《公约》的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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