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2月3日讯 财政部发文称,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经国务院批准,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及《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等要求,编制中期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中央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中央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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