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转增”纳税 国税80号文 能否一锤定音

发布:CapitalVue数据库 | 分类:行业新闻

关于本站

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分享大学、考研、论文、会计、留学、数据、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统计学、博弈论、统计年鉴、行业分析包括等相关资源。
经管之家是国内活跃的在线教育咨询平台!

  [国税80号文,对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的“转股”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进一步明确: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挂牌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其个人股东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80号文,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 ...
数据分析师
争议“转增”纳税 国税80号文 能否一锤定音

  [ 国税80号文,对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的“转股”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进一步明确: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挂牌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其个人股东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 根据80号文,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

  [ 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说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国税函[1998]28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本文关键词: 争议“转增”纳税 国税80号文 能否一锤定音  
1.凡人大经济论坛-经管之家转载的文章,均出自其它媒体或其他官网介绍,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2.转载的文章仅代表原创作者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本站对该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若;
3.如本站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