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草案)》(2015年5月稿)(以下简称"证券法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
依照证券法草案,"证券"的本质被定义为一种投资性合同。
证券法草案对证券的定义与我国现行《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大相径庭。我国现行《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可见,我国现行《证券法》通过列举式表述将证券的范围限定为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等四类,并将其他证券的认定权力划归国务院。
将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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