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危机前,传统金融监管以分业经营为基础,按行业或活动划分监管范围,形成了行业监管(比如中国)和功能监管模式(比如美国)。为解决多头监管问题,一些国家打破行业和功能监管界限,将监管机构合并成为综合监管(比如英国)。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深刻认识到传统监管体制的不足,痛下决心改革原有监管体制,引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重新赋予中央银行审慎监管权,建立具有双峰监管特点的新体制。
美国宏观审慎和金融监管改革
大萧条后美国确立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和分业监管体制。上世纪90年代,美国废除分业经营限制,但保留了原来以功能监管为主、兼具行业监管特点的监管体制。次贷危机爆发集中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包括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大而不能倒"问题突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不足等。
2010年7月美国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建立了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改革,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措施包括:
一是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负责识别和应对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促进市场自律。FSOC有权决定: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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