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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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下旬,ST景谷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宏巨正策划协议转让其所持股份事宜(占ST景谷总股本27.51%),几天后上证所发来监管函,指出宏巨投资持有股份仍在锁定期,称转让不符合规定。笔者认为,从本案可以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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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定义

  1月下旬,ST景谷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宏巨正策划协议转让其所持股份事宜(占ST景谷总股本27.51%),几天后上证所发来监管函,指出宏巨投资持有股份仍在锁定期,称转让不符合规定。笔者认为,从本案可以看出,应尽快明确并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的定义。

  2015年6月,广东宏巨通过司法划转受让了ST景谷24.42%股份,该年7月又通过竞价交易方式购买400万股,合计27.51%。上交所在监管函中指出,根据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对于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应当遵守《证券法》第98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也即投资者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持股比例低于30%的,也构成"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就要遵守12个月的锁定期规定;广东宏巨所持ST景谷的十二个月锁定期尚未届满,其拟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转让行为违反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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