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回报功能的
修复,不是简单地给上市公司定一两条“强制性分红”的前提条件或衡量标准就可以万事大吉的。惟有改革,才是中国股市走出行政审核制的制度性桎梏,迎来注册制改革的春天的唯一出路。
“强制性分红”不可不行,但在任何时候都不是也不可能是救市的必胜术,哪怕是刘姝威所提出的那种带有具体分红量化指标的“强制性分红”。“强制性分红”的必要性,跟一些上市公司为圈钱而上市,上市之后却一点也不履行分红是分不开的。没有“强制性分红”,就没有无从体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也无以彰显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诚信。但这种“强制性分红”在任何时候都只是对于那些没有回报投资者意识,也没有分红自觉性的老赖式上市公司才是有意义的,对于那些自觉履行分红义务的上市公司则一点意义也没有。至于“强制性分红”要不要有一个具体的量化考核指标,则不妨可以讨论。在笔者看来,无论是连续十年平均年股息率不低于无风险收益率,还是连续十年平均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股市直接融资额,至多只能对评价上市公司分红水平好不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作为硬性的考核指标则既不合国际惯例,也有悖于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原则。
其实,从市场化要求来看,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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