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国办110号文),创新服务中小投资者的方式,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机制,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深入开展,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制定本方案,试点开展持股行权工作。
一、试点目标
投资者服务中心通过公益性持有股票,示范行使股东权利,增强股东权利意识,构建健康股权文化,提升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以普通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有效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督促其积极落实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提升上市公司整体投资者保护水平。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权,行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
(二)坚持普通股东定位,运用市场化手段,以普通股东身份按程序行使各项权利,不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营利为目的,不行使监管或自律职责,不代表证券监管机构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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