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期证监会针对非公开发行(定增)通过窗口指导形式向中介机构传达了最新的监管思路,再次强调“超过20个交易日的长期停牌,要求其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基准日和底价”等三条指导意见。笔者认为,这些意见切中当前定增发行的要害。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所谓“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的首日”等三种。此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多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以“发行期的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只有南京银行等极少数个例。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主要流程包括“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监管层审核下发批文、核准发行后六个月内发行证券”等程序。从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到上市公司最终实施定向增发往往有数月之久,若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虽可为潜在发行对象提前锁定发行价格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