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目录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结合部门实际情况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调整,体现了“新”、“准”、“精”三个特点。
“新”。根据社会发展,目录有以下新变化。一是将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分散限额采购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采购单位可以实行自行采购,每个单位每个月自行采购的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200万元,不得通过自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二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原则上各州市、县市、区不得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进行调整,各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三是在服务类目录中新增“政府购买服务”,采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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