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已经建成的小区,根据《物权法》规定非常明确,小区内道路、空地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要打开封闭小区,只能走征收、然后补偿的途径,从而实现使用权的移转,这在《物权法》上几乎是唯一的途径。]
小区围墙拆了,小区道路公共化,你同意吗?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日前发布,其中提到: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文件一经发布,诸如小区内部道路为业主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小区道路公共化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等争议四起。
最高人民法院2月2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目前,这一意见尚处于党和国家的政策层面,国家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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