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该《规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海洋强国、京津冀一体化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海上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经济迅猛发展,由此引发的新类型涉海纠纷不断增加,对海事审判提出更为迫切的司法需求。为满足和适应当前海洋经济的发展形势,海事法院对发生于我国管辖的海域、通海可航水域的各类海事案件应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及时化解纠纷,保障航运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我国海洋司法主权。此次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完善海事诉讼管辖,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有关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基本形成于二、三十年前,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如吉林省内松花江水域以及通往朝鲜和俄罗斯的图们江水域作为重要的水上通道,并未划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造成部分海事案件专门化审理的缺失。二是推进海事司法改革,依法审理海事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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