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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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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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协调推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坚持绿色富国、绿色惠民,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近年来,各地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初步建成一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探索采用骨灰存放、树葬、撒海、深埋等安葬方式,取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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