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隐匿的地方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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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加上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2014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及2015年5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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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隐匿的地方债务风险

  最近,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加上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2014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及2015年5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标志着我国地方债管理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从地方债过去的“暗箱操作”到现在的“合法转正”,可以看出我国治理地方债的思路是在法治的前提下,“暗债”转“明债”,“开前门”、“堵后门”,通过赋予地方政府合法举债之权,将地方债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并施以限额管理,制止地方政府在举债上的“随意性”。

  根据审计署2013年12月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地方债可划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和或有债务两大类。前一类债务因为具有确定性,因此较容易管理和控制风险;而后一类债务,因债务人违约的可能性不确定,导致政府救助的规模数额难确定,因此管理和控制风险的难度较高。从这个意义上,当新预算法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开了“绿灯”后,管控地方债风险,除了地方政府以债券形式存在的直接债务,也需同时进一步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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