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6年1月18日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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