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在搜集整理到的大量案例中发现,不少消费者都遭遇了导游变更行程、强迫加点等违反合同的行为,很多人都选择忍气吞声,勉强完成行程,令本应美好的旅行蒙上了阴影,而白纸黑字的旅游合同却在此时成为花瓶式的“摆设”。
出门旅游遭遇“无奈”
“新疆景色真的很美,但是旅游回来感觉并不好。”沈女士在诉说自己新疆旅行的遭遇时,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这样感叹道。
2015年9月,沈女士和朋友从网上报名参加了新疆海外国际旅行社宝山路分社的喀纳斯天池等地的八日游。在出行之前,沈女士在与旅行社沟通中已经明确表示要去禾木景区参观,之后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并缴费。但是旅途中,导游擅自砍掉去禾木的行程并更换景点,还不停让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引发游客不满。
“我们最后是自费的项目几乎都参加了,但是要去的景点导游并没有带我们去。”后来沈女士坚持要维权,“他们合同上电话都不对,找不到人,我写信到当地旅游局和该旅行社的总公司投诉,最后旅行社分社才回了电话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