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成立了承担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职责的内设机构,并以金融知识普及、消费者教育为途径极力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但由于机构设立时间较短,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尚不成熟。在金融市踌业、交叉经营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于分业监管体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难免出现职责重叠、错位或者真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601398)副行长张红力在一份《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提案》中提出。
张红力认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与实践还存在一些不足,群众利益的有效维护、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缺少针对性强的权威制度基矗2014年3月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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