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4号文”),已过去一个多月,券商、律所、私募等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对诸多细节仍存疑惑。
3月17日,由基金业协会主办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宣讲会”在北京召开,对4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宣讲和解读。
一名参会人士表示,协会对于私募的保壳行为持“反对”态度,登记后的机构应履行持续报告的义务,未来将发布一系列规则,配合4号文,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解到,私募新备案产品不在少数,但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法律意见书与系统填报信息不一致”为主要问题。
多名律师解释,一方面4号文部分条例不够清晰,理解上有偏差;一方面从事非证券、基金业务的律师“分羹”,导致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核查不到位、基础性工作没做好,使法律意见书及格率低。
协会详解4号文
3月17日,基金业协会在北京召开“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宣讲会”,对4号文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及释疑,逾300家私募基金、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参加。
一名参会人士表示,协会对保壳和倒壳的行为表示不支持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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