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违反合同”:难平众怒
此次事件的关键事实是,明星基金经理陈扬帆创立猛犸资产后,其发行的首只产品“光辉岁月”在即将结束1年封闭期时,被投资者发现在2015年7月、11月、12月通过“缩减份额法”分别进行了三次业绩提成共600多万元,且上述行为发生时投资者并不知情。而此时,“光辉岁月”的单位净值跌至0.896元/份(截至2月26日数据),引发投资者的不满和质疑,而猛犸资产的回应是合法合规。对此,基金业协会反应神速,当即启动了相关调查。
细看之下,双方争论的关键点有三:其一,对于“开放日”如何定义;其二,“缩减份额法”是否常规;其三,在业绩报酬计提行为发生时,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告知义务。
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开放日”的界定。中国证券报记者获得的一份《猛犸光辉岁月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下称“《光辉岁月基金合同》”)》显示,“委托人赎回日、分红日、清算日或业绩报酬结算日(开放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称为业绩报酬计提日”,对“开放日”的定义是“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回顾事件本身,猛犸资产于2015年7月、11月、12月计提业绩报酬时,均在“光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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