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3月21日,住建部网站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的决定》。被废止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8个年头。《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资质、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具体条件,以及经营许可程序等。
上述规章的废止恰巧在出租汽车改革节点。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同时公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两份征求意见稿也被视为出租车市场改革的新步骤。此时废止原有管办法,难免引发不少关注。也有分析指出,该办法的废止,有助于为城市出租车包括网约车改革创造条件。
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究竟有何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指出,其实早在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交通部制定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原有管理规范就应该废止。“由于制定主体不同,交通部没有办法废止,所以一直放着。”作为大部制改革内容之一,交通部于2008年3月23日挂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随之纳入管辖范围。在此之前,住建和公安是出租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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