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非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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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过渡期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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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非融资渠道

3月18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过渡期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产品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按照《通知》的规定,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通知》与保监会1月20日召开的座谈会提出的内容相比,已有所宽松,主要表现在对产品的提法由高现金价值产品变更为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上限为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自3月21日实施日起不得开发和销售不满1年的产品,1-3年的给予3年过渡期,对于2015年超额的公司甚至给予5年过渡期。

  总体来看,《通知》的内容基本符合“保监会不会搞一刀切”的市场预期。它为保监会充分考虑行业实际后制定的政策,缓冲了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的公司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有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和平稳过渡。

  保监会监管的风险点集中在产品期限短带来的资产负债久期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并且也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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