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的结构与英美市场截然不同,注定了英美市场的信息披露模式在我国水土不服。证券监管充满专业性的主观判断,而专业判断是个综合、复杂的过程,不存在"纯客观"的技术标准。如为避"背书"之嫌而弱化监管,也是懒政的表现。
前两年流行一种说法,只要信息披露是真的,不管这东西是好是坏,都有权利在市场上买卖。在证券市场这句话就是:IPO申请企业只要充分披露了有关信息,就有资格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监管职责只限于审核信息披露,不应判断发行证券的企业的质量,不然就是干涉市场的行为。不少专家引用美国的例子,把美国证券发行监管当作"信息披露原则"的典范。这听起来有理有据,可惜却是臆想堆砌的沙盘。
我们在超市购买酸奶或孩子的玩具时,并不需小心翼翼察看包装上的那些说明,因为我们知道,过期食品必须下架,包含毒害元素的玩具也不能上柜,并不因为其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就可公开兜售。食品如此,药品更是如此。金融产品和食品、药品一样具有两大特性:涉众性和复杂性。消费者(投资者)与生产者(企业)和促销者(承销商)相比,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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