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三类股东,显然与拟IPO公司投资价值无必然关系。若认为它们的存在会令股权结构暧昧不清而增加风险,则可由投资者而不是监管者来表达嫌弃。
据媒体报道,监管层日前通知各家中介机构,拟申报IPO的企业股东中有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按照证监会要求,其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在申报前清理。这一清理行动,使得投资银行界为之震动。
尽管有律师质疑证监会是否有权限定拟IPO公司股东的身份,但显然在现实的法制中,我们能够接受证监会对公开发行政策的决断。只是,政策的意旨应当明确,以便受监管者据此预期做出相应的行为调整,保证市场的稳定发展。
例如,有观点认为这是由于当前排队上市的公司过多,证监会有意清理一批。若说证监会要优中选优,淘汰一些股权结构较复杂的,本无可厚非。但这意味着此政策决定较注重近期效果,而不一定是长远规划。二者区别甚大,宜予以明确。
诚然,证监会在IPO中不乐见持股会、资管计划一类的主体由来已久,这次不算忽然翻脸。但在当今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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