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下称“募集办法”),对私募基金销售主体、募集流程、从业人员资质、合格投资者认定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引起了私募基金行业广泛关注。
新规首先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销售主体,只有私募管理人、拥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方能销售私募基金产品。此外,募集流程进一步严格,根据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其中,签署合同及打款后的投资冷静期不少于24小时,在此期间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冷静期满后,应由非销售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确认。
新规要求,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也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推介前,须进行合格投资者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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