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的核销难、执行难一直是银行业的“心病”。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送来了一剂药,将推动银行优先债权处置执行问题。
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并于4月14日正式实施。
《批复》一共有四条规定,其中第一条最为关键。该规定指出,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这两个法院,在查封财产处分权发生冲突时,如果优先债权被查封超过2个月且还没有处置,可以移送至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行处置。
第一条规定的原文是,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下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下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按照4月12日公布的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关于《批复》的答记者问(下称《答记者问》),优先债权包括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质押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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